据悉,2011年至2022年,刘某就职于深圳一家保险公司,从事保险销售工作◆★◆■。入职前,双方约定刘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◆◆,其中,绩效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。2022年11月初,刘某认为保险公司拖欠工资■★,便向其邮寄了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★■,双方于两日后解除劳动关系■★■◆。
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★◆■★■,根据微信聊天记录,当刘某询问绩效时,工作人员回复“绩效工资增加在销售成本中并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发放★■◆◆■”,同时,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多次向刘某发送报销表格◆◆★◆◆■,并说明已报销金额和剩余金额,故保险公司关于报销款不构成刘某的工资的主张★◆,法院不予采信★◆◆■。刘某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绩效工资6697.9元的诉讼请求◆◆,法院予以支持。2022年1月和2月刘某应获得绩效工资9008■★◆.66元,而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扣除的630.93元系个人所得税■◆,因此该630.93元属于应发放给刘某的绩效工资。
2022年12月中旬,刘某提交了谈及报销的微信聊天记录与《绩效工资单》,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■◆◆■★■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.9元、2022年1月至2月克扣的绩效工资630.93元。保险公司辩称,刘某所指的报销内容,是其在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、交通费等费用◆★★■,不能证明报销款是刘某的绩效工资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刘某的请求■■■■◆。
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李艺戈,通讯员吴安安★■、郑裕虹报道:约定好用发票报销拿绩效,谁料公司反口“这是公费报销”,员工该怎么证明这笔钱是自己的■★◆■◆■?近期◆■,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例。法官提醒,用人单位应严格通过对公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◆★◆,杜绝以私人账户转账避税、虚构“假报销◆◆■■◆”变相克扣员工薪酬★■◆◆★■。
罗湖法院法官表示,个别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以“基本工资+绩效”形式发放,同时要求员工通过“假报销”形式来获取绩效工资■■★★,这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罗湖法院法官提醒,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计算规则★★★■,警惕用人单位通过拆分工资降低社保缴费基数,影响个人养老金■★◆★、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长期权益。此外■■,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■■■■★、工资条、银行流水、绩效考核记录★■◆★,若用人单位要求“先交发票后返款◆■◆◆★”◆◆★◆★◆,需在单据注明“实为劳动报酬”并拍照存证,防范用人单位以费用报销名义偷逃税款。